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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已约谈26家机构 下发2份行政建议书 我市集中整治校外培训“问题合同”

“本机构保留对该协议条款的最终解释权”“本机构保留随时修改和取消本协议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这些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家长们需要格外“留神”。830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市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了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已约谈校外培训机构26家,下发行政建议书2份。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签订校外培训合同时,家长们通常会重点关注培训课程、学时、授课方式及师资等条款,往往会忽视一些关于单方面解释合同、单方面变更合同、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等约定的条款,而这些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可能会侵害到消费者的消费权益。

比如,一次现场检查中,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某校外培训机构的格式合同中写有“所有享受特殊优惠课程的不予退费”内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有违公平原则。建邺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机构下发了行政指导建议书,目前该机构已删除相关条款。

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位家长,合同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最终解释权”,排除消费者解释合同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合同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本机构保留随时修改和取消本协议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此外,提供合同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合同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间,若因个人身体、精神状态、第三人等原因造成身体损害或健康问题及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免除自身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还提醒,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合同格式条款中不得约定“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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