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垂钓者获刑,有何警示意义?

 明知长江干流水域禁止捕捞和垂钓,仍然选择在多处长江干流水域垂钓,钓到江鲜再以高价卖给餐馆或者水产经营者,获利金额较大……

在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长江沿岸刚启用的镇江世业洲环境资源司法修复基地生态文明融创馆巡回审判点,基地共建单位江阴市人民法院现场宣判巡回审判的长江大保护第一案“使用路亚竿在长江非法垂钓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陈某、赵某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该案判决在钓鱼圈引起震动,同时也敲响了环保与法治的警钟。

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陈某和孙某等人明知长江禁捕,仍至镇江长江干流水域,通过路亚鱼竿垂钓方式捕获翘嘴鲌、鳜鱼等渔获。被告人陈某销售渔获得款4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明知陈某等人销售的渔获系长江非法捕捞所得,仍先后支付16万余元收购。案件审理中,涉案人员共退缴近20万元。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赔偿款以违法所得折抵,剩余赔偿款经调解分期赔付。

一般看来,垂钓行为与非法捕捞并不沾边。但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捕捞,不仅看渔具、渔法,还需看捕捞地点和目的。“该案实质是借休闲垂钓之名,行非法捕捞之实。”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庭长黄剑表示,被告人实施的虽然是垂钓行为,但系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多次反复实施,且渔获物数量较多、涉及金额较大。因此,此类垂钓行为完全有别于休闲垂钓,属于生产性垂钓,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系统平衡,应予以刑事打击。

那么,垂钓应当如何依法依规地开展?

传统垂钓是一种休闲方式,以愉悦身心为主要目的,钓钩小、饵料无害,不会对鱼类资源造成损害。

“只要是依法依规垂钓,就不会成为刑事打击的目标。”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解释道,首先,只有在禁捕水域才对垂钓行为进行规范,非禁捕水域目前无规范性要求。在长江干流江苏段、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均常年禁止垂钓;其次,垂钓不应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渔获物是违法行为,会被处以行政处罚;再次,在长江垂钓是否构成犯罪程度,要分情况:一要是否使用禁用渔具。使用禁用渔具无论渔获多少都有可能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二要看渔获物价值多少,使用非禁用工具,钓取渔获物500公斤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就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案件审判点选址也具有深意。

世业洲是长江中的一座重要岛屿,案件将对居民形成警示:长江大保护,人人有责。黄剑表示,本案审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违法垂钓、收购、销售的全链条打击。

巡回审判点所在的镇江世业洲环境资源司法修复基地依托镇江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该中心建有全省教育系统首个“宪法园”,是“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记者 单杉 通讯员 邵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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